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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4.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深化改革,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督办督查工作机制,确保上级文件精神、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及时全面、科学准确地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工负责、清单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督查督办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推动学校决策部署等重点任务贯彻落实。

(二)分工负责。构建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督查部门综合协调、办理单位具体落实、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

(三)清单管理。按照内容任务化、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台账化工作要求,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清单管理,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定期调度,闭环管理。

(四)务求实效。以工作实效作为衡量督查督办工作的标尺,聚焦突出问题,及时交办,及时催办,及时结项,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校领导是各自分管领域督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分管单位高质高效地落实督办督查工作。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督办督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推进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是督办督查事项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督办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督办督查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承办事项并反馈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第六条  督办督查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有序推进落实承办事项,并按时报送承办事项落实情况。协办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

第七条  督办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来文的落实情况。包括上级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上级机关下发的督查督办通知单,上级领导批示件等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学校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等。

(四)学校理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所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批办、交办工作或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各单位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

(七)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口头督办。一般事项采取电话、口头等方式督办、催办,必要时将办理情况行成文字材料报送主要领导阅知。

(二)书面督办。重要事项下发《郑州美术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进行书面督办。

(三)专项督办。重大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进行专项督办。

(四)其他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督查督办。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分为:拟办、立项、交办、督办、办结、归档等6个环节。

(一)拟办。党政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时限等,并报相关校领导审定。

(二)立项。校领导审批后,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登记编号进行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督办事项,由该事项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落实。

(三)交办。对立项登记的事项,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和不同事项,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将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对于重大督查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郑州美术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交交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督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应积极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党政办公室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五)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相关领导阅知。

(六)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党政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馆管理备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工作程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反馈汇报督查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时限报送;未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或内容敏感的督办督查事项,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督查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主动开展好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不漏、不拖、不误、不错,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十三条  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督办督查事项认识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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