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理事会、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理事会印章、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
(三)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
(四)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
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依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八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领导刻制签名章一枚,学校法人代表刻制名章一枚,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决定的相关文件负责刻制。新成立、更名的单位印章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到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刻制。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印章、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和其他校级业务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或由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
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十九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政办公室。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党委、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校长签名章;
(三)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应由校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二级单位的名义办理的校内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向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函、通知等,以及在校内、本单位内发布的文件等;
(二)以二级单位的名义签署的责任书、任务书等文件材料必须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
(三)以二级单位的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四)以二级单位的名义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或报送的相关业务的数据或材料;
(五)二级单位印章一般不可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师生根据相关规定确需因私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须逐级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
(六)因工作联系需要,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向校外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材料;
(七)依照上级文件、上级部门要求或经学校同意,需要对外使用二级单位印章为未配备印章的特定组织或单位代章的。
(八)依照上级文件、上级部门或其他校外单位相关规定或要求,必须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理事会、党委、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提交申请,上传完整资料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党政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其他事项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党政办公室确认后方可用印。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重要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将合同协议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事项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印使用申请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线下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并上传完整用印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校印使用审批根据申请形式相应采取审批人登录办公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的形式。
各单位用印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用印人提交的用印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承担该材料相应的审查责任,并定期督导校印使用工作。
校印司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审批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后,报相应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党政办公室记录用印日期、事由、数量及批准形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用途、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
重要材料使用校印的,申请单位应留存文本原件、报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副本交党政办公室备案,该备案文本应与其他用印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上述材料保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单位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用印文件与审批通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三十二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期末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室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每年度应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印章使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