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4.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我校在籍的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根据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形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传播有害、虚假信息,编造、散布谣言,诽谤、谩骂他人或组织;或在校园内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制非法传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扰乱课堂、会场、宿舍、饭堂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聚众赌博或在互联网上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作案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到失物不主动归还失主或不上交有关部门者,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00-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损坏公物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生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纪律处分外,还要缓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  违章用电,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热毯、电饭锅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宿舍、教室点燃蜡烛或焚烧物品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视具体情况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从楼上向外抛洒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请假外出、私自外宿或替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私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人员故意隐瞒、包庇者给与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

(一)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要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自己使用凶器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事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发生打架事件者,从重处理。

(七)打架斗殴者不但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须的营养费用,而且还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视情节可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旷课的处理规定:

(一)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每天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假日除外)。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9学时,令其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在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在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在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信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非透明袋、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要求清理课桌抽屉、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

3.未在规定的座位考试,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安排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不听劝告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学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抽屉内、身上等处。

2.身边墙壁上、桌面上、身体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主动清除且未按监考人员的要求进行清除者。

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抄袭自带纸条或为他人抄袭提供纸条者。

5.互换试卷者。

6.在考试中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或通信工具者。

(三)作弊行为严重或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让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缺考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缺考两次(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又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利用设备大声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的工作、休息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制作、传播、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或回复、留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侮辱诽谤、恐吓、谩骂他人或机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系统制作、发布计算机程序病毒、系统炸弹、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内外网络服务设备;攻击、侵入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行为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私自提供网络及信息服务(包括各类交互式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互联网其他规定的,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照《网络安全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食堂、宿舍等场所饮烈性酒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三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国家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阻碍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服从管理、学生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而隐瞒包庇和不讲诚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考试、管理、教育、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听劝告者,除收缴物品外,还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五)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校规校纪。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

(二)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或有立功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错误。

(四)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认定可从轻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听不得批评和教育,态度蛮横。

(二)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情节严重。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吓或打击报复。

(四)提供伪证,妨碍事件调查处理。

(五)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六)再次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第三十四条  凡受过处分者,在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年级提出处分建议,由学工部研究决定,学工部长签发。

(二)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部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三)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工部提出处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并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违纪学生书面检查、违纪证明材料及情况调查报告等,并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处分决定书自下达之日起3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一式二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郑州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对学校的复查、复议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后满一年或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满六个月以上的,受处分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的悔改情况和实际表现,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予以解除处分。

被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连同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文中给予处分为某等级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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