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二)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三)无故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
(四)年度思想品德考评不满85分的。
第二章 奖励方式与项目
奖励方式: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和奖金等。
奖励项目
(一)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等;
(二)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先进集体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党委学工部成立以党委学工部部长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守社会公德。
(二)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及以上。
(三)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需在90分以上。
(四)综合成绩排序按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和量化考评成绩之和排序(因个人原因缓考,不得参加排序)。
(五)单科成绩不得有不及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二)评选办法:参见《郑州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二)评选办法:参见《郑州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以德智体美劳综合评分的办法,按照学生在本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序而定。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特等奖:综合成绩必须是本专业第一名,学习平均成绩90分以上,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95分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包括考查课)。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依其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严格按比例由高到低计取。
(二)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在满足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条件的学生中,按每学年学生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范围内的名次按获奖比例确定各等级。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经个人申请、各系评议推荐、评定工作组审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称号,用于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一)“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需在90分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三等奖以上。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讲究卫生,能够坚持课外体育锻炼。除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特殊学生外,体育评测必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良好及以上成绩。
4.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在学校组织的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多次被表扬。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基本条件
除应具备“三好学生”的全部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更加突出对全校学生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发展更加全面;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更加卓越;在专业学习 、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等方面成绩更加优异。
2.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以上。
3.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需在95分以上。
4.所在宿舍是学年安全文明宿舍。
5.所在班级教室是学年安全文明教室。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随每学年奖学金的评定进行。经个人申请,各系评议推荐、评定工作组审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定比例视每年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控制在获综合奖学金总人数的50%以内;“三好学生标兵”不受比例限制,有则评,无则不评。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称号,用于鼓励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习成绩优异,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1.担任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班级干部满1年。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一般应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三等奖以上。
4.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需在90分以上。
5.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在学校组织的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多次被表扬。
6.干部考核综合评定良好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基本条件
除应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全部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更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更强的工作能力、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带领所在班级或团队工作成绩突出,学风浓厚,凝聚力强。
2.获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以上。
3.所在宿舍是学年安全文明宿舍。
4.所在班级教室是学年安全文明教室。
(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在社会工作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集体,工作踏实,办事认真,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积极主动,以身作则,富有成效,表现突出,得到同学们好评。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毕业年级学生,包括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表现突出,曾荣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除应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全部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科生: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且荣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两次(含两次)以上。
专升本:获得过奖学金,且获得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经个人申请,各系评议推荐、评定工作组审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第七章 先进集体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奖分为“先进班集体”“安全文明教室”和“安全文明宿舍”三项,随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起评选。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互助,坚持原则,勇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二)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班级同学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
(三)坚持班委会和班会制度,有良好的班风。班级同学团结互助,积极上进,爱护公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主动组织班级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一学年内无纪律处分人员。
(五)全班同学的宿舍卫生整洁,获得“安全文明宿舍”流动红旗的宿舍数量和次数多。
(六)经常保持教室卫生整洁,在教室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多次受到表扬,学年被评为“安全文明教室”。
(七)全班同学积极参加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及奖励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全校班级总数的20%以内。
(二)对获“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教室”的评选条件
(一)班级同学团结,言谈举止文明,无违纪行为。
(二)爱护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教具、桌椅、清扫工具等物品摆放整齐。
(三)教室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在教室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多次获得月流动红旗。
(四)教室内无违规器具,无违章用电和乱拉乱扯电线现象。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文明教室”的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
(一)“安全文明教室”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教室总数的25%左右。
(二)对获“安全文明教室”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
第二十四条 “安全文明宿舍”的评选条件
(一)宿舍同学团结友爱,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服从管理,一学年内无纪律处分人员。
(二)经常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在安全文明卫生检查评比中多次获得月流动红旗。
(三)宿舍同学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有寝室长和轮流值班制度,坚持体育锻炼。
(四)宿舍内无违规器具,无公用餐具。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文明宿舍”的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
(一)“安全文明宿舍”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宿舍总数的10%以内。
(二)对获“安全文明宿舍”的人员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树立正气,各系应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好的学生,及时进行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颁发奖品、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八条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可颁发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评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程序
(一)九月上旬到中旬,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九月下旬,各系组织学生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按专业进行成绩排序,初步确定出获奖人员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九月下旬到十月上旬,对审核通过的拟获奖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除优秀毕业生外,其他各项奖励的评定工作只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且应在同一时间段进行。
(五)学生各项奖励的评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10 月份完成,各系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评定和推荐。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