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为推动我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宗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郑州美术学院的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室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教师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并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秘书长1名,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管理、统一部署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者,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谈话,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者,视为主动辞去委员职务。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特邀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讨并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提供宏观的学术指导意见。
(二)审议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招生的标准与办法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引进人才、选留教师以及招聘教辅人员的资格;参与荣誉称号和荣誉、客座教授的审议及职称评审工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对学校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创作进行评估督察及对各研究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进行评议和指导;对各类自主设立的奖学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进行审议;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创作资助计划和奖励办法进行审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上报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组织和指导学校重大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评议学校对外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协调各专业的学术活动与学科建设工作;审议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六)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的有关事项;研究、回应有关学术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