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修读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业成绩优良,德育、体育合格,具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核实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者名单集中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复查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待定名单。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审查学士学位提名并公开表决。获得2/3以上(含2/3)同意票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同时委托教务处负责发放有关证书。
对授予学士学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第四条之第二款所限,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表现突出,且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或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因第四条之第三款所限,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二)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者;
(三)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者。
第八条 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纪及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