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丰富精准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二章 资助资格审定
第三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或生活费用的,可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我校资助的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10月。
第七条 各系及时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经常性地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对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学业。
第八条 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应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获得帮助。
第十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学校奖学金 学校自筹经费设立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校内品学兼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者;在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等。
新生第一学年不参评各类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依据上一学年综合表现参评各类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4000元、3300元、26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贷款受理证明,学校及时录入回执。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细则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主要针对学生遭遇临时突发性事件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特殊经济困难补助,根据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扶助措施。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应在第一学期期末前缴清学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应当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时自觉缴清入学时申请缓交的费用。
第十七条 社会捐赠的专项奖(助)学金,每年根据实际捐赠的数量及资助单位要求,党委学工部临时下达评审指标,由各系根据具体规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四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为各系和学校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意见。各系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学生资助工作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资助项目的最后评审、公示、上报、表彰奖励,以及对各系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别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存放。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助困工作,要定期总结工作,及时进行情况通报,更新数据材料和档案。
第二十条 各类资助款项的发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主管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各系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各系范围内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财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学生资助发放清单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取消登记、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各类困难资助;已经取得资助的,应取消特困登记、停止贷款和各类特困资助,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已减免学费的,应取消减免,限期交清所欠款额: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组织和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三)生活不节俭,平时消费过度、铺张浪费者。
(四)拒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