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术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品德高尚、务实进取、基础扎实、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病需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其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缴齐学费后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或为了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各专业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服务、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一般为3-6年,专升本学生一般为2—3年。
本科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各专业均按标准学习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及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3年。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或课程结业考核)组成,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核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核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当遵守《郑州美术学院考场规则》的相关规定,持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缺考者(不含缓考),成绩均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学业警示、留级、学位资格等学分的累计,该门课程只能通过重修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美术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郑州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学业警示、留级、学位资格等学分的累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选修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应当按规定参加重修。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未取得学分,且无需参加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所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十八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补修
第二十一条 选修。学校实行注册选修制,对全部课程均实行选修管理,已注册的学生方具有选修资格。选修的方式分为由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和由学生网上自主选修。对于必修课,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选修;对于选修课,由学校于每学期初在网上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由学生根据选课的要求,在非必修课的时间段内,结合本人的学习需求,在网上自主选课。
无论是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还是学生的自主选修,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全校自主选修课程开课学期为第2至第7学期。普通本科学生毕业要求的最低选修课学分以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学科竞赛获奖、创新创业项目等经学校认可确认的学分,可进行累加。除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之外,多出学分可认定为相关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免修。凡因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签署意见,体育教研室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考察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时,应于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无该课程成绩,并注明“缓考”字样,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需参加重修。
学生只能对课程的正常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补考。对于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应按照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补考。学生补考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重修。下列情况应参加重修:
(一)必修课补考(含缓考)不合格者;
(二)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者;
(三)缺考者;
(四)因请假等原因未参加该课程学习者;
(五)考试违纪、作弊者。
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和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重修安排及通知工作。各系和课程承担单位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加强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和考核。
重修采取“插班学习”或“辅导答疑”等教学形式。“插班学习”形式即重修学生插入到同专业低年级的学生班中参加课程的学习。若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个别课程及实践环节在低年级不再开设或重修学习时间与正常学习时间冲突等情况,学校将安排学生采取“辅导答疑”形式学习。
“插班学习”学生的考核随上课班级进行。“辅导答疑”学生的考核,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学安排,在学校集中安排的期末考试前完成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重修不再安排补考,考核不合格,应重新修读。
每门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重修机会。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补修。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未曾修读培养方案中列有的且已开设过的必修课程,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开课前申请补修。申请补修应填写《郑州美术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凭申请表参加补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按初修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补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状况、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与转专业按《郑州美术学院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需连续休学者,每次均应重新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二)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私自参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四)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原专业无相应后续年级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章 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业警示:
(一)每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者;
(二)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者;
(三)入学以来,补考(重修)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
第三十六条 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
(二)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级每次以1年为限,学习年限不应超出第十条之规定。
学生留级,由教务处将学生留级材料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留级通知书交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应办理完相关手续。
留级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留级学生应在新一学年开学时重新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留级应到学校安排的本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果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留级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留级前已记入成绩册的成绩和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二)留级后新年级专业已开而留级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予补修,考核合格成绩以初修成绩计,取得相应学分;
(三)留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留级后仍然可以重新修读,考核成绩以两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6学分者;
(二)入学以来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2学分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第十条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因病应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者;
(七)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且手续完备的,由主管校长批准。
达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但认识态度深刻,可申请降级试读,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做暂缓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二)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学生若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郑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
(二)符合上述第一款情况,且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已经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
毕业后一年内,结业生符合换发毕业证书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且取得40学分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低于40学分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必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二)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
延长修读年限每次以1年为限,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的规定。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学期的第四周之前提出申请,延长期内按重修学习和缴费,日常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