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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24.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健全评价机制,惩治学术腐败,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

第七条 学术研究应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八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及团队成员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科研工作中,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应遵守下述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2.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断章取义造成歧义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3.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或以其他形式予以表述。

(二)学术成果规范

1.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

2.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杜绝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3.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含作者与通讯作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学术成果产生的实际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的署名顺序。论文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相应部分负责,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共同第一作者必须具有同等贡献,能够提供有效依据(原则上在读学生和导师不得同时为共同第一作者)。原则上我校为第一单位的通讯作者不得超过2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学术背景必须与所发表论文内容具有学术相关性并有实际贡献。

4.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可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5.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发布。

6.成果发布标注来源时应遵从实事求是、客观、准确、规范原则,杜绝随意或不相关标注。

7.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三)学术研究规范

1.在项目、成果申报等活动中,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书面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项目组成员、成果完成人应对项目、成果有实际贡献。

2.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经资助方同意。

3.在科研活动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原则上,原始实验记录应在项目鉴定后由所在单位统一保存至少二十年,以备查证。

4.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学术评价规范

1.学术评价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学术评价应程序公正、规范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学术批评规范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应在人格上互相尊重。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指导教师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在科研立项、人才计划、科研奖励、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纳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研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工作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篡改、抄袭或剽窃以及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抄袭和剽窃

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全部或部分,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在公开发表的论著中当作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加注释地引用。

(二) 伪造和篡改

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伪造无中生有的试验样品、数据或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求职和职称评定中做虚假陈述,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伪造履历、论文、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等。

(三) 重复发表

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四) 不当署名

是指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以不正当名义更改作者排序等。

(五) 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除外。

(六)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是指在科研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利用行政权力侵占他人的学术资源、学术成果或学术声誉等;参加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机构评估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故意对他人成果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评价以影响评审结果或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及向他人泄漏有关需保密的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收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审查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决定不启动正式调查的,须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正式开展调查后,组建不少于3人的临时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 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 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和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方式、三分之二委员投票通过,作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或重新审议的结果,应形成处理决定书,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通知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政务处分。

(三)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四)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聘用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五)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降职降级等处理。

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致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六)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 由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主管机关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规定的,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同时,学校也根据情节轻重,对不端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者;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者;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教师和学生发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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