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高校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我校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管理好会计档案,为本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财务资料,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各类收费票据存根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档案。
二、会计档案入档规定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封面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要清楚。
2.记账凭证入档规定
记账凭证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重要的经济文件、经济合同、重要原始凭证,应当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会计账簿入档规定
(1)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写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2)订本式账簿封面上要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表”要加说明的另附纸张加以说明。微机账簿应将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的账簿入档,并要有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备查的或参考的微机账,注明“备查”或“参考”字样。
4.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入档规定
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入档前要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报表(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会计资料入档规定
其他会计档案入档前,要求装订成册,封面要写明档案内容,以档案或卷宗形式入档的档案,内容页次排列要有序,档案袋或卷宗封面,要填写档案内容提要。
三、会计档案借阅规定
学校内部各系室来我处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对于原始凭证,不管任何原因,不得外借,若特殊情况要使用原始凭证,经财务处领导同意后,原始凭证进行复印,并有专人进行登记、签字。
四、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和手续均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规定及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执行。
2.根据会计档案的历史价值、使用价值,将保管期限分别定为永久、定期二种。
3.保管期限已满的案卷应及时组织鉴定,决定存毁。鉴定工作,在学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抽人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已无保存价值的财会档案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档案部门、审计部门和财会部门派员共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