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2008.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英语听说、体育、艺术等其它专门技能。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全国考委、省考委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省考委制定的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考核实践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主考学校,我们接受省考委的委托,负责我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为了很好地组织这项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特成立以下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负其能。 

    第六条   成立学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长、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教务处考试科、各主考学院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认真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准备好符合考核大纲规定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
    6、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7、组织考核成绩的发放、上报工作。
    8、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成立各专业考核领导小组,由各主考学院主抓自学考试工作的院长、各课程考核小组的业务负责人和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协助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
    2、负责组织考核教师的选聘工作。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各有关学院要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3、负责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所必需的场地、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
    4、负责组织成立该专业课程考核小组。
    课程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小组成员由各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备案。   

第三章        报名

    第八条  凡符合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九条  报名
    1、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2、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撰写毕业论文或进行毕业(设计)考核。本科段各专业考生在取得该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及有关实验、实习、上机、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后,才准予参加论文答辩。
    3、报名时考生应持文化课准考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并办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准考证(技能准考证)。
    4、考试时考生应携带身份证、文化课准考证及技能准考证,三证齐全者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第十条  我校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大部分课程的考核集中在暑期进行。报名工作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为8月1日--3日。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可以与学校联系 ,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论文撰写和实习,每年进行两次(3月1--25日、9月1--25日)。
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招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4、为保证自考生实验考核的场所及设备,实验考核报名时间一般放在八月份,考核时间安排在暑假。每年考核一次。
    5、为方便考生查询和考核的研究工作,考生的实验报告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河南大学将根据实际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4、为方便考生查询和实习的研究工作,考生的实习报告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的考核
    毕业论文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院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4、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后,在规定时间内交送河南大学。我校将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组织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一般程序为:(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提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
    主要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学前教育的音乐、美术技能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1、英语口语、听力考试
    2、音乐教育专科、本科实践性环节考核
    3、美术教育专科实践性环节考核
    4、学前教育专科实践性环节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办理免考手续者可先我校填写免考申请表,然后在规定时间(3月1--25日、9月1--25日)内到我校办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免考手续,经校自考办审批签章后,上报省考委。

    第十八条  应考者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档案由校自考办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校自考办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发放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合格证,并将考核合格者的考核成绩上报省考办备案。

    第二十条  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六章        考核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备案。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校自考办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校自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行为态度恶劣着上报省考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校自考委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自考委负责解释处理。
                                                   河南大学自考办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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